FY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LCP。
居住地:sz市FT区******************。
联系电话:***********
调查取证事项:
根据2021年粤0308行初13*5号案件的相关记录,被告sz市GA局FT分局单位在2017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使用了真实的公章印戳。
调查取证理由:
在2021年粤0308行初13*5号案件中,发现了一些关于涉案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不罚决字[2018]000*3、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公章的问题。与此相比,深公(福)撤行决字【2018】第000*号《撤销GA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ss答辩状》上的公章在肉眼观察下明显存在差异。经过同尺寸造影重叠比对,发现这些公章的差异(错位)较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它们很可能不是同一枚公章。
2、公章的不一致性表明在法律上存在至少两个被告单位,即sz市GA局FT分局,这意味着代表被告单位作出的《行政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GA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问题。被告单位的不合格性将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对被告sz市GA局FT分局单位真实公章印戳进行调查取证。鉴于此情况,申请人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查证。
调查取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十日内,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致
sz市YT区人民FY
申请人:LCP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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