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管理制度,微信群管理规定?

微信群管理制度,微信群管理规定? 微信群管理制度,微信群管理规定?

近日,一则微信群主纠纷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某微信群内的两位群主因为管理权问题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群主之间的口水战升级为实际的法律纠纷。

据了解,该微信群是由一位群主创建的,另一位群主是后来加入的。由于管理权限的分配问题,两位群主之间产生了分歧。最终,一位群主将另一位群主踢出了群聊,并且拒绝将管理权限交还给对方。另一位群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群主在管理群聊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擅自踢出其他群主或成员,更不能滥用管理权限。因此,法院判决被踢出群聊的群主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要求另一位群主将管理权限交还给对方,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提醒了微信群主们在管理群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张新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和WeChat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12.99亿。其中,大多数用户以不同的身份加入了多个群聊。为了规范互联网群组的行为和信息发布,2017年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的第9条要求互联网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员应承担群组管理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以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同时,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和理性表达。这是首次提出“谁建群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解决方案。

社交型微信群是指由一群人组成的微信群,这些人通常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职业、生活背景等,通过微信群来进行交流、分享信息、建立联系等。群主是指创建并管理微信群的人,负责维护群内秩序、管理成员、发布公告等。群主通常是群内比较活跃、有影响力的人,也可以是由群内成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在社交型微信群中,群主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可以促进群内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也可以为群内成员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在现代社会中,微信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微信群可以分为家庭群、朋友群、工作群、兴趣群、代购群等不同类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社交型微信群,这种微信群是由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独立于政府和其他主体,具有自治性、群体边界开放性、群体行为一致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社交型微信群是指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为联络感情而成立的微信群。这些群包括兴趣群、亲友群、校友群等,群成员在建群这个行为上产生无需受法律调整的情谊关系。群主对群成员管理、组织群活动、群解散等事项有一定的自主自治的空间。这种群体关系基于平等主体的原则,成员之间没有等级之分,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参与权。因此,社交型微信群成为人们交流、分享、互动的重要平台,也是社交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就可以排除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达到法律目的而建立微信群,例如为了履行合同、用于线上抢单或实时交互性讲座的微信群,以及业主大会群和村民集体成员群等基层群众自治的必要参与渠道。这些微信群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规则的调整。第二种是为了跟踪组织成员、指派任务、提高组织内部交流效率而设立的微信群,例如企业、行政机关等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群。这些微信群受到劳动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

微信群的管理者是指拥有并行使修改群名、发送群公告、管理群聊、转让群主、解散群聊等技术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通常情况下,微信群的管理者是由微信群的创建者或被创建者委任的人员组成的。微信群的管理者可能是社交圈子中拥有最多资源和最强动员能力的人,例如大粉丝、校友会中的资深成员等。不过,微信群的管理者的技术地位和社会地位并不一定一致,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在微信群中的身份认定。在不同的侵权情况下,微信群管理者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微信群的群主在社交型微信群中负有注意义务。

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有以下公法义务:

1. 维护群内秩序:群主应当制定群规,明确群内行为准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维护群内秩序。

2. 保护群成员权益:群主应当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于群内成员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3. 防范违法行为:群主应当防范群内成员进行违法活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4. 保护个人隐私:群主应当保护群内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群成员的个人信息。

5. 管理群内信息:群主应当管理群内信息,对于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和删除,确保群内信息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总之,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应当履行公法义务,维护群内秩序,保护群成员权益,防范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管理群内信息,为群内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微信群的创建者和管理者需要承担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责任。这是因为微信群内部的言论和行为具有隐蔽性,使得网络平台无法对全部聊天进行实质审查,只能在整体上加以限制。此外,个体发现侵权行为的成本提高,私人诉讼激励不足。微信群处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组织末梢,形成了稳定的结构性社会网络。在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微信创建者和管理者可以引导、监督团体内的核心成员,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微信群的创建者和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然而,虽然公法上的义务与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不同,但这并非本文的重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由网信办出台的行政规章,它的位阶比较高。然而,该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微信群主的行为义务进行具体描述,因此无法作为保护性规范发挥作用。

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其民法地位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群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群内秩序,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果群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群内规定,导致群成员受到损失,群主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群主也有权利管理群内的言论和行为,保障群内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群内的良好秩序和氛围。

人与人的社交关系可以分为链式交往和圈式交往两种类型。微信群属于圈式交往,即人际活动在虚拟空间中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主或管理人实际上是该群的管理者。因此,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可以被视为场所管理者,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1. 群主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则,对群内成员的言行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群主应该对群内成员的身份进行核实,防止虚假身份的人员加入群组。

3. 群主应该对群内成员的言论进行审核,防止出现不良信息的传播。

4. 群主应该对群内成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5. 群主应该及时处理群内纠纷,维护群内秩序和稳定。

总之,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群内成员的安全和权益。

首先,如果群主开启了风险源并且能够控制该风险,那么微信群的社交互动频率会增加,这可能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此外,由于网络的“去抑制”功能,虚拟空间中的人们往往会释放更激烈的情绪。微信群主对侵害群成员权益的行为有一定的立法和执行控制力,例如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等方式,以预防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其次,管理的便利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了方便管理和控制风险,我国的行政立法逐渐引入了第三方义务的概念,以利用社会力量来实现风险控制。这种治理模式符合成本效益的经济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同样需要考虑管理的便利性。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地加重微信群管理者的负担,需要考虑到他们的能力、群成员的可预期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等多种因素。

微信群主或管理员不仅是群组织者,还需要承担活动组织者的角色。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者:第一种是鼓动、引导群成员进行侵权行为的组织者;第二种是为侵权行为提供条件的组织者。

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组织者,其应当承担保护义务,因为这种群体活动通常是通过特定话题、地域、关系、兴趣等将人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以此达到整合碎片化信息和采取集体行动的效果。这种群体活动可能会侵犯人格权,如人肉搜索,侵犯知识产权,如盗版电子书分享,也可能违反公共利益,如司机实时通报交通执法民警的车辆行踪和民警执勤情况以使其他司机逃避执法。此外,群内成员的情绪容易被煽动,从而实施一些不良行为,如不同“饭圈”的粉丝互相攻击和谩骂。因此,作为组织者,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群内成员的权益,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有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 群内言论管理:群主应当对群内言论进行管理,禁止发布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避免引起不良影响。

2. 群内人员管理:群主应当对群内人员进行管理,及时清理违规人员,避免不良人员滋生和影响群内秩序。

3. 群内安全防范:群主应当加强群内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网络诈骗等安全问题。

4. 群内信息保密:群主应当保护群内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群内信息给外部人员,保护群内成员的隐私。

5. 群内纠纷处理:群主应当及时处理群内纠纷,避免纠纷扩大化和影响群内秩序。

总之,作为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应当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群内成员的安全和利益。

《民法典》中虽然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并未对网络活动组织者如群主的注意义务和相关侵权责任做出专门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维度来讨论群主的注意义务和相关侵权责任。毕竟,群主作为群聊活动的组织者和特定网络空间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群聊活动的安全和稳定。如果群主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他人在群聊活动中遭受侵权行为,群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群主应当加强对群聊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如果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他们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第三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他们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微信群主有着重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需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上进行管理。首先,在事前,群主应该设立群规,明确群组成立目的、群主及群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等内容,要求群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其次,在事中,群主需要对群聊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如果发现群内成员对其他成员进行持续性攻讦,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群内成员与聊天内容众多,则在被侵权人向群主发出申请之后采取相应措施。最后,在事后,群主需要积极化解矛盾,组织双方协商。如果仍无法解决,群主应该积极求助网络平台和国家监管机关,以维护群聊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社交型微信群的群主作为特殊主体,如果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这意味着,如果群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失,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虽然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存在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是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因此,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法条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述,表明其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网络平台组织者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网络平台组织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如果网络平台组织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然无法避免他人的侵权行为,那么网络平台组织者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因此,在认定微信群群主的侵权责任时,应当具体分析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及是否能够避免他人的侵权行为。

微信群是一种社交工具,群主在群内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群主并不拥有群内成员的个人信息和言论权利。如果群主在微信群内发布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比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那么群主就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如果群主在微信群内发布违法信息,比如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信息,那么群主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微信群的群主,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发布任何侵犯他人权益或违法信息的内容,以维护群内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交环境的健康发展。

社交型微信群群主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连带责任,还需要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微信群中的成员在群内发表了侵权言论或行为,群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社交型微信群群主在管理群组时需要谨慎,避免成员在群内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以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果微信群内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微信群主需要及时处理。如果微信群主处理不当,例如警告被侵权人或者发布公告歪曲侵权事实,这可能会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微信群主可能需要承担独立的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微信群的目的是分享盗版电子书,或者在某个特定的活动中,群主引导成员通过碎片化信息搜索某个人的其他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群主可能会被追究教唆侵权的连带责任。

最后,作为微信群主,其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应该尽到制止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加害他人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并不适用。因为群组成员发布信息无需征得群主同意,双方在事前也不存在意思联络和共同侵权的故意。此外,微信群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不同,微信群主不存在从技术服务提供者转化为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情况。因此,微信群主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利于实现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会陷入直接侵权人无需承担终局全额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分配困境。而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较好地平衡微信群主的行为自由与对权利人权益保障的平衡。此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与过错的判断具有一致性,因为注意义务是特定场景下的行为义务,对该标准的偏离即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同时,微信群主的义务是制止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加害他人,直接侵权人的介入行为并不阻断其因果关系。

(一位教授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张新宝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uekequan.com/58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