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建立“四个三”工作机制 推动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创新建立“四个三”工作机制 推动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生命线,把全面依法履职作为人大工作的标准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人大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恪守“三个坚决”

将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保证。新时代人大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坚持得越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彰显。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生命线和方向标,自觉把人大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一是县委坚决支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县委每届召开1次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一项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年研究人大工作4次以上,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列入县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的必修课程。2014年以来每年设立10万元的乡镇(街道)人大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在政策、机制、组织、经费等各方面支持保障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能。二是县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中心工作。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换届以来向县委请示报告30余次。三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抓实抓牢思想、组织、作风等自身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充分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做到“三个突出”

创造性开展民族地方立法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1984年玉屏侗族自治县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了1个自治条例、7个单行条例,为地方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一是突出创新性,制定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治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民族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民族地方立法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的先例。二是突出针对性,《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立法导向明确,专门针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开展立法,一方面以立法成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法治的长效机制解决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问题;另一方面以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改善玉屏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三是突出参与性。出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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