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学校党建制度)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全面负责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 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 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 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

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 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 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 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订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 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 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 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 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 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 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 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 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 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 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 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 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

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每月至少召开一 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 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来源:如来写作网 gw.rulaixiezuo.com)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 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议题等重大事 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 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 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 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 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 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

 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 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 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 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 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 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 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 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 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釆用口头、举手、无 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 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 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多 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 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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